序号 |
GB150-1998 |
GB150-89 |
1 |
10.1.1 本章适用于单层焊接、多层包扎、热套及锻焊压力容器。对于设计温度低于或等于-20℃的容器还应符合附录C(标准的附录)的规定。 |
本章适用于温度高于-20℃的钢制焊接单层压力容器,多层包扎压力容器及热套压力容器。 |
2 |
10.1.7 凡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应有确认的标记在制造过程中,如原有确认标记被裁掉或材料分割几块。应于材料切割前完成标记的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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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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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2.1 根据制造工艺确定加工裕量,以确保凸形封头和热卷筒节成形后的厚度不小于该部件的名义厚度减去钢板负偏差。冷卷筒节投料的钢板厚度δs不得小于其名义厚度减钢板负偏差。
制造中应避免钢板表面的机械损伤。对于尖锐伤痕以及不锈钢容器防腐蚀表面的局部伤痕,刻槽等缺陷应予修磨,修磨范围的斜度至少为1∶3。修磨深度应不大于该部位钢材厚度δs的5%,且不大于2mm,否则应予焊补。
对于复合钢板的成形件,其修磨深度不得大于复层厚度的30%,且不大于1mm,否则应予焊补。 |
未规定 |
4 |
10.2.4.1 A、B类焊接接头对口错边量b(见图10-4)应符合表10—1的规定。锻焊容器B类焊接接头对口错边量b应不大于对口处钢板厚度δs的1/8且不大于5mm |
A、B类焊缝对口错边量b(见图—4)应符合表10—1的规定。 |
5 |
10.2.4.4除图样另有规定外壳体直线度应不大于壳体长度的1%。当直立容器的壳体长度超过30m时,其壳体直线度允差应符合JB4710的规定。 |
除图样另有规定外,壳体直线度允差△1应符合表10—2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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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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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体长度Hm |
壳体直线度允差△1mm |
≤20 |
≤2H/100且≤20 |
20<H≤30 |
≤H/1000 |
30<H≤50 |
≤35 |
50<H≤70 |
≤45 |
70<H≤90 |
≤55 |
>90 |
≤65 |
6 |
10.3.3.1 A、B类接头焊缝的余高e1、e2按表10—3和图10—12的规定。 |
A、B类焊缝的余高(见图10—12)按表10—4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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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3 mm |
表10-4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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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σb>540MPa的钢材以及Cr-Mo低合金钢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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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钢材 |
焊缝深度
δ(δ1) |
焊缝余高e(e1) |
手工焊 |
自动焊 |
单面坡口 |
双面坡口 |
单面坡口 |
双面坡口 |
≤12 |
0-1.5 |
0-4 |
e1 |
e2 |
e1 |
e2 |
e1 |
e2 |
e1 |
e2 |
12<δ≤25 |
0-2.5 |
0-4 |
0-10
%δs
且≤3 |
≤1.5 |
0-10
%δ1
且≤
3 |
10
%δ2
且≤
3 |
0-15
%δs
且≤
4 |
≤
1.5 |
0-15
%δ1
且≤
4 |
0-15
%δ2
且≤
4 |
25<δ≤50
>50 |
0-3
0-4 |
0-4
0-4 |
7 |
10.4.1 容器及其受压元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焊后热处理: |
容器及其受压元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热处理: |
8 |
10.4.1.1 钢材厚度δs符合以下条件者:
a)碳素钢、07MnCrMoVR厚度大于32mm(如焊前预热100℃以上时,厚度大于38mm);
b)16MnR及16Mn厚度大于30mm(如焊前预热100℃以上时,厚度大于34mm);
c)15MnVR及15MnR厚度大于28m(如焊前预热100℃以上时厚度大于32mm);
d)任意厚度的15MnVNR、18MnMoNbR、13MnNiMoNbR、15CrMoR、14Cr1MoR、12Cr2Mo1R、20MnMo、20MnMoNb、15CrMo、12Cr1MoV、12Cr2Mo1和1Cr5Mo钢;
e)除图样另有规定外,奥氏体不锈钢的焊接接头可不进行热处理。 |
A、B类焊缝处的母材名义厚度δn符合下列条件者:
a)碳素钢厚度δn大于34mm(如焊前预热100℃以上时,厚度δn大于38mm)
b)16MnR厚度δn大于30mm(如焊前预热100℃以上时厚度大于34mm);
c)15MnVR厚度大于28mm(如焊前预热100℃以上时,厚度大于32mm);
d)任意厚度的其它低合金钢。 |
9 |
10.4.5.1 焊后热处理应优先采用在炉内加热的方法,其操作应符合如下规定
a)焊件进炉时炉内温度不得高于400℃;
b)焊件升至400℃后加热区升温速度不得超过5000/δs℃/h,且不超过200℃/h,最小可为50℃/h;
c)升温时,加热区内任意5000mm长度内的温差不大于120℃;
d)保温时,加热区内最高与最低温度之差不宜超过65℃;
e)升温及保温时应控制加热区气氛,防止焊件表面过度氧化;
f)炉温高于400℃时,加热区降温速度不得超过6500/δs℃/h且不得超过260℃/h,最小可为50℃/h;
g)焊件出炉时,炉温不得高于400℃,出炉后应在静止空气中继续冷却。 |
未规定 |
10 |
10.5.1.1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A类的圆筒纵向焊接接头应按每台容器制备产品焊接试板。
a)钢材厚度δ>20mm的15MnVR;
b)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σb>540MPa;
c)Cr-Mo低合金钢;
d)当设计温度小于-10℃时,钢材厚度δs>12mm的20R;钢材厚度δs>20mm的16MnR;
e)当设计温度小于0℃,大于等于-10℃时,钢材厚度δs>25mm的20R,钢材厚度δs>38mm的16MnR;
f)制作容器的钢板凡需经热处理以达到设计要求的材料力学性能指标者;
g)图样注明盛装毒性为极度危害或高度危害介质的容器。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按每台容器制备产品焊接试板。
a)钢材厚度不小于20mm的15MnVR钢制容器;
b)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σb>540MPa;
c)Cr-Mo低合金钢
d)/
e)当设计温度小于0℃时,钢材厚度δ>25mm的20R,钢材厚度δ>38mm的16MnR;
f)制作容器的钢板凡需经热处理以达到设计要求的材料力学性能指标者
g)图样注明盛装毒性为极度危害或高度危害介质的容器。 |
11 |
10.5.2 除非图样规定制作签证环试样外,B类焊接接头(含球形封头与圆筒连接的A类焊接接头)免做产品试板。 |
未规定 |
12 |
10.5.3 除10.5.1.1的规定外,其它容器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备产品焊接试板。 |
采用同一钢号,同样焊接工艺制造的前30台产品,应按台制备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其中只要有1台的试验不合格,则此后的30台产品,仍应按台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直到30台全部合格后,方允许以批代台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
采用同一钢号,同样焊接工艺其任意2台产品投料时间间隔不超过半年的15台产品为1个产品批量。由检查部门任抽2台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
在工艺纪律检查试板中只要有1块试板的检查结果不合格,则应按上述要求重新按台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 |
13 |
10.5.8.2 当设计温度小于-10℃时,钢材厚度δs>12mm的20R;钢材厚度δs>20mm的16MnR、15MnVR、15MnVNR除按10.5.7进行检验与评定外,尚需按10.5.8.3-10.5.8.4的要求进行低温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 |
未规定 |
14 |
10.5.11.1 B类焊接接头是否需要制备鉴定环按图样规定。 |
未规定 |
15 |
10.5.11.2 鉴定环的材料必须是合格的,且与容器用材具有相同的钢号、相同热处理状态,如系钢锻件则其级别也应相同。 |
未规定 |
16 |
10.5.11.3鉴定环试样的种类,尺寸、数量、截取、试验方法与结果评定按图样要求。 |
未规定 |
17 |
10.5.11.4有热处理要求的容器,鉴定环应进行同样的热处理。 |
未规定 |
18 |
10.8.2.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容器及受压元件,需采用图样规定的方法对其A类和B类焊接接头,进行百分之百射线或超声波检查。 a)钢材厚度δs>30mm的碳素钢、16MnR;
b)钢材厚度δs>25mm的15MnVR、15MnV、20MnMo和奥氏体不锈钢;
c)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σb>540MPa的钢材;
d)钢材厚度δs>16mm的12CrMo、15CrMoR、15CrMo;其它任意厚度的Cr-Mo低合金钢;
e)进行汽压试验的容器;
f)图样注明盛装毒性为极度危害或高度危害介质的容器;
g)图样规定须100%检测的容器;
h)多层包扎压力容器内筒的A类焊缝;
i)热套压力容器各单层圆筒的A类焊接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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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中的A类和B类焊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需采用图样规定的探伤方法,进行百分之百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a)名义厚度δs大于38mm的碳素钢,名度厚度δs大于30mm的16MnR;
b)名度厚度δs大于25mm的15MnVR和奥氏体不锈钢容器;
c)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σb>540MPa的钢材;
d)钢材厚度δs>16mm的12CrMo、15CrMoR、15CrMo;其它任意厚度的Cr-Mo低合金钢;
e)进行汽压试验的容器;
f)图样注明盛装毒性为极度危害或高度危害介质的容器;
h)多层包扎压力容器内筒的A类焊缝;
i)热套压力容器各单层圆筒的A类焊接接头;
j)嵌入式接管与圆筒式封头对接连接的A类焊缝;
k)在焊缝上开孔,开孔中心两侧各不少1.5倍开孔直径范围内的焊缝。
m)凡被补强圈、支座、垫板、内件等所复盖的焊缝。 |
19 |
10.8.2.2 除10.8.2.1和10.8.2.3规定以外的容器,允许对其A类及B类焊接接头进行局部射线或超声波检测 检测方法按图样规定。检测长度不得少于各条焊接接头长度的20%且不少于250mm。焊缝交叉部位及以下部位应全部检测,其检测长度可计入局部检测长度之内。
a)先拼板后成形封头上的所有拼接接头;
b)凡被加强支座、垫板、内件所复盖的焊接接头
c)以开孔中心为圆心1.5倍开孔直径为半径的圆中所包容的焊接接头;
d)嵌入式接管与圆筒或封头对接连接的焊接接头
e)公称直径不小于250mm的接管与长颈法兰、接管与接管对接连接的焊接接头。 |
未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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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 无损检测标准
按JB4730对焊接接头进行射线、超声、磁粉和渗透检查,其合格指标如下:
10.8.4.1 射线检测
a)若容器及受压元件符合10.8.2.1的规定,不低Ⅱ级为合格;
b)若容器符合10.8.2.2的规定,不低于Ⅲ级为合格。 |
探伤标准
焊缝的射线探伤按GB3323-87《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进行,其检查结果对百分之百探伤的A类、B类焊缝,Ⅱ级为合格;对局部探伤A类及B类焊缝Ⅲ级合格。 |